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82号
原告:李哲,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县瓜坡镇三留村五组,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
负责人:张文超。
原告李哲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哲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李哲承担。
审 判 长 韦 平
审 判 员 申晓娜
代理
审判员 武 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华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