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美姑县国土资源局5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6532-1。
法定代表人:高兴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斌执行员 王亚宇执行员 李 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