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37-1号
申请人:吴殿杰,男,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项奎利,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
申请人:滦平县道意诚黄金选厂,住所地,滦平县。
负责人:吴克臣,职务,厂长。申请人吴殿杰、项奎利与被申请人滦平县道意诚黄金选厂、吴克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殿杰、项奎利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滦平县道意诚黄金选厂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吴殿杰、项奎利以吴殿杰所有的坐落在滦平城关石头沟门商住小区4号楼4单元508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滦平县房权证01001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吴殿杰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吴殿杰所有的坐落在滦平城关石头沟门商住小区4号楼4单元508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红霞
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
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