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3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阿增被执行人林金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11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金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金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金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金根(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童 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