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217号
原告:郭耀茹,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城镇繁荣北街副食小区南楼1单元101室。
被告:李亚丰,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城镇富强北京电力局家属楼5栋2单元602室。
被告:刘继涛,男,43岁,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郭耀茹诉被告李亚丰、刘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郭耀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耀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耀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郭耀茹负担。
审判长 李红岩
审判员 刘亚军
审判员 田 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耿馈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