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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217号

郭耀茹与李亚丰、刘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耀茹,李亚丰,刘继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217号

原告:郭耀茹,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城镇繁荣北街副食小区南楼1单元101室。

被告:李亚丰,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城镇富强北京电力局家属楼5栋2单元602室。

被告:刘继涛,男,43岁,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郭耀茹诉被告李亚丰、刘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郭耀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耀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耀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郭耀茹负担。

审判长  李红岩

审判员  刘亚军

审判员  田 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耿馈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