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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105号

吕春梅、李小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春梅,李小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吕春梅。

被执行人:李小猛,张洋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新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徐云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