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36号
申请人:张立国
被
申请人:孟涛申请人张立国与被申请人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涛在***的工资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涛在***围场支行(账号:***)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