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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136号

申请人张立国与被申请人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国,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36号

申请人:张立国

被

申请人:孟涛申请人张立国与被申请人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涛在***的工资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涛在***围场支行(账号:***)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