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执562号

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经营者:李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

法定代表人:诸天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铜陵县顺安镇双龙玻纤厂与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宜兴市丰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