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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9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崔汉、李合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崔汉,李合兴,刘成献,肖拴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93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299号。

负责人:赵培成,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军旗,任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崔汉,男,汉族,1952年10月6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李合兴,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刘成献,男,汉族,1966年6月1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肖拴紧,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住襄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崔汉、李合兴、刘成献、肖拴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岳 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裴相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