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8刑申12号陈三明: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8刑终59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受贿事实错误。原有罪供述系侦查过程中威胁、疲劳讯问、诱供、提示的结果,未查清受贿资金的来源、去向,行贿人贾国成的供述亦不能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你与辩护人在原一、二审程序中均已提出,原一审法院已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你刑事拘留后所作出的有罪供述,认定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不予排除。原判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提出系侦查机关威胁、疲劳讯问、诱供、提示所出的供述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虽然在本案中,你和行贿人贾国成全面翻供翻证,内容与在案证据矛盾,但没有合理证据予以支持,不足采信。对你在刑事拘留后所作出的收受贾国成现金计人民币10万元事实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收集了行贿人贾国成的证言,与你供述和自书的交待材料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数额、原因等关键情节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