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39号
原告:易文珍,女,生于1949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非凡,男,生于1999年9月25日,汉族,学生,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岳某,系何非凡父、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文珍与被告何非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易文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易文珍负担。
审判员 杨发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