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财保194号

何基元、冯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基元,冯晨,朱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94号

申请人:何基元,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

申请人:冯晨,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

申请人:朱明芳,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何基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