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小斌,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周俊峰,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干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俊峰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江西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俊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俊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向新干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新干县不动产登记局、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周俊峰有关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周俊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有关消费并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5、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通过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俊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俊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林
审 判 员 周军军
代理
审判员 聂国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