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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126号

王跃民与赖善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跃民,赖善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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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126号

原告:王跃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一)。

被告:赖善良,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民与被告赖善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跃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跃民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跃民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芳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