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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108号

乔兵与张宝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兵,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08号

申请人:乔兵,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宝,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乔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宝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66298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宝名下价值66298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