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12执24号之五

何英恒与吴朝华、廖萍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英恒,吴朝华,廖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何英恒,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吴朝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廖萍,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关于何英恒申请执行吴朝华、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廖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38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伟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