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159号
原告:常和坡,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大庆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尹清亮。
第三人:尹清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第三人:周广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常和坡与被告蚌埠市华禹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清亮、周广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常和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和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崇仪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 艳
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