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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93号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住吉安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女,系刘某1之母。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2应支付1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2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2的存款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