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38号
原告:雷开阔,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纪娟丽,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开阔诉被告纪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
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