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1937号

王丙水与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丙水,祁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1937号

原告:王丙水,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祁海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现住章丘市。

原告王丙水与被告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丙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丙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祁海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被告祁海涛支付原告利息2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祁海涛曾于2012年在原告处工作,原、被告一直关系不错。2015年5月份,被告祁海涛说家中急需用钱要求原告帮忙借50000元钱,借期1个月,利息1000元。因当时原告无钱借给被告,于是原告向本村王化成借款5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给王化成出具了借条,被告押给了原告一张33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后经银行确认被告给原告的33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假票。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祁海涛缺席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祁海涛于2015年5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正(押商业承兑1张33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祁海涛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借条、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丙水与被告祁海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有效。被告祁海涛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祁海涛应当偿还。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至今共主张24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海涛既未答辩,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抗辩,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海涛偿还原告王丙水借款50000元;

二、被告祁海涛支付原告王丙水利息24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74000元,被告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祁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崔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