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74-1号
申请人:彭聘武,男,xx。
被
申请人:晏祖武,男,xx。
被
申请人:唐伟,男,1xx。申请人彭聘武与被申请人晏祖武、唐伟、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聘武请求判令1、判令晏祖武、唐伟两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李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两被申请人晏祖武、唐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申请人彭聘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晏祖武、唐伟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晏祖武、唐伟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彭聘武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正亚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