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荣泮,男,193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亲四,校长。
委托代理人:庾慧碧。
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荣泮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南方技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时荣泮于1972年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先后任技术员、参谋、工程师等职,1983年7月,其技术等级由十级调为九级,同年12月,时荣泮因所在单位兵改工集体转业后在核工业部广东矿冶局工作,职务套改为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十级,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套改为专业技术人员,1986年8月调入南方技校任讲师,1999年7月办理退休。自2012年以来,时荣泮因认为南方技校未按部队副团级(地方副处级)落实其工资、福利和政治待遇,先后向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单位部门反映、信访,相关单位均给予了答复。2017年2月9日,时荣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南方技校恢复、补发其副处级的工资、福利、政治待遇等。以上事实,有入伍通知书、军队科技干部调整技术等级呈报表、关于时荣泮同志来信的答复、关于时荣泮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时荣泮公民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等证实,可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时荣泮诉南方技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于2011年8月15日修订公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荣泮要求南方技校按地方副处级恢复、补发其工资、福利、政治待遇等,属于人事争议,因此,应由前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调整,依该规定的程序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述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及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可以迳行裁定驳回时荣泮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时荣泮的起诉。
上诉人时荣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使用中组部等2011年8月15日修订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不符合实际。上诉人1986年7月由广东矿冶局机关直接调入学校任职不存在聘用任职引起的人事争议,同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35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粤人薪(1986)45号文件明文规定,原部队行政19级,技术九级(职务工资45元全军统一副团职标准)与地方付处级同职。以宪法85条、93条和105条规定应该是遵法、守法、执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是按政策办事的大是大非问题,故不属于人事争议问题。
二、据国家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据此广东省信访条例第30条(一)(二)规定,向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法人代表谭亲四提起行政诉讼是合法的有依椐的。省信访条例第76条己作说明。
三、被告谭亲四,以权代法滥用职权,混淆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的区别,抗拒执行国发(1983)69号文件,国发(1985)135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粤人薪(1986)45号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韶查(2014)26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粤信复字(2014)97号文件是严重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违反党的干部任免政策,无故将本人原在部队行政十九级,技术九级(职务工资45元全军统一副团职务工资标准)在1993年工资改革和套改工作中硬是将我由原部队副团职务降为科级职务工资套改,使本人在政治上受排挤经济上受损失。至今广东省南方高级技校法人代表谭亲四仍然抗拒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信复字(2014)97号文件的核复意见,剥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武江区人民法院粤02**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时荣泮在一审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答辩人恢复、补发其副处级的工资、福利、政治待遇,并补回福利分房差价款30万,其诉讼请求是关于人事方面的,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应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时荣泮上诉理由是答辩人及法定代表人谭亲四将其由副团职务降为科级职务,完全与事实不符。从时荣泮履历可知,时荣泮转业、工资待遇套改等都不是由被上诉人作出或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亦无权处理其副团职务,时荣泮在1985年7月就套改为专业技术人员,1986年才调入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从时间上也说不过去,而法定代表人谭亲四2008年12月才调入被上诉人处工作,谭亲四不可能跨越时空套改时荣泮工资。
三、时荣泮上诉理由存在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时荣泮应当是围统对原审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方面提出上诉,时荣泮却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谭亲四只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贵,而时荣泮为了自身不合理的要求,故意诽镑谭亲四,把责任推到谭亲四身上,且时荣泮所述根本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四、时荣泮的工资套改及相关待遇符合政策法规。一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时荣泮的工资套改及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符合政策法规,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等部门对时荣泮所提请求,在查明事实后一一作了答复,时荣泮一直以来的福利待遇不曾有问题,被上诉人也不曾有过作出错误的行为。
五、本案己过诉讼时效。时荣泮30年后才提出工资套改、副处级待遇等,己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时荣泮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恢复、补发其地方副处长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福利及政治待遇,补发错套的职务工资、福利分房面积差35平方米的差价款预计30万元;恢复副处长职务级的工资和福利及政治待遇。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因套改工资福利待遇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于2011年8月15日修订公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时荣泮要求广东省南方高级技工学校按地方副处级恢复、补发其工资、福利、政治待遇等,应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靖
审判员 徐肇廷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谢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