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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691号之一

魏慧敏申请杨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慧敏,杨照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慧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照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慧敏诉杨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照强所有的豫AV52**北斗星牌汽车壹辆,但未控制住致使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即。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弘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