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慧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照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慧敏诉杨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照强所有的豫AV52**北斗星牌汽车壹辆,但未控制住致使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即。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弘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