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641号
原告:郝中强,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王彦梅,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被告:桥西瑞东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一层A901/9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3600888158。经营者:王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中强与被告王彦梅、被告桥西瑞东建材经销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郝中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桥西瑞东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中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中强撤回对被告桥西瑞东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