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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649号之一

张荣夫、丁孟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夫,丁孟亮,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荣夫,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丁孟亮,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孟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永生、汤林凤、丁孟亮、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永生、汤林凤、丁孟亮、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丁孟亮有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90%的投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丁孟亮所有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90%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649号:张荣夫与马永生、汤林凤、丁孟亮、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被执行人丁孟亮所有滁州市好快乐商贸有限公司90%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