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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627号

卢新生与李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新生,李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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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3627号

原告:卢新生,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贤,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霞,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卢新生与被告李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新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贤、陈小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梅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美霞立即偿还卢新生借款本金94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美霞多次向卢新生借款。李美霞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1日分别向卢新生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借到款项78000元及16300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李美霞未曾偿还过任何借款。卢新生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李美霞未作答辩。卢新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卢新生进行了举证。李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卢新生提交的《借条》有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8日,李美霞作为借款人向卢新生出具《借条》,确认向卢新生借款78000元。2017年1月21日,李美霞作为借款人向卢新生出具《借条》,确认向卢新生借款16300元。卢新生依约提供借款后,李美霞未曾偿还借款。卢新生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卢新生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卢新生已依约向李美霞提供借款,故卢新生与李美霞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卢新生有权随时要求李美霞还款。卢新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的行为即视为催告李美霞还款的行为。李美霞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43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卢新生要求李美霞偿还借款943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新生借款本金94300元并支付利息(以94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李美霞���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被告李美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晋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