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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720号之三

江正明与廖小洪李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正明,李逵,廖小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7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正明,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州区。

被执行人:李逵,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

被执行人:廖小洪,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正明与被执行人李逵、廖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逵所有的在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89号5栋5单元7-2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价款291000元,偿还了申请人江正明部分案款,下差案款本金58346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236执1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鸿雁

审判员  何朝波

审判员  姚玉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