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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执157号

李群与周梅、江苏建湖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群,周梅,江苏建湖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殷苏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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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群,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周梅,女,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建湖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秀夫南路西侧沈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殷苏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苏滨,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李群与被执行人殷苏滨、周梅、江苏建湖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殷苏滨、周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群支付借款452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被告江苏建湖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梅的工资,并扣划了31960计,发还申请执行人17560元,发周梅生活费14400元,扣划被执行人周梅住房公积金59000元,计发周梅73400元,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其目的是防止其转移财产,申请人等待其工资逐年扣划,现账面上余款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现终结执行,等待案款恢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梅的工资,并扣划了31960计,发还申请执行人17560元,发周梅生活费14400元,扣划被执行人周梅住房公积金59000元,计发周梅73400元,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其目的是防止其转移财产,申请人等待其工资逐年扣划,现账面上余款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现终结执行,等待案款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潘明宏

审判员 花晓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