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刑初104号

梁永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梁永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存,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市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2016年11月13日因偷开警车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永存交通肇事一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以冀涿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告人梁永存及其辩护人沙瑀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梁永存为拍“快手”直播,在涿州市碧源池宾馆前偷开停着的警车(冀FXX**警),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永存(无驾驶证)驾驶冀FXX**警车行驶至本市东仙坡镇上坡村废品收购站南侧时与行人张某1相撞,致警车损坏,张某1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梁永存驾驶警车逃逸。经北京市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永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2016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梁永存到涿州市百尺竿派出所投案。认为被告人梁永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永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

一、被告人梁永存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二、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梁永存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愿意给被害人赔偿。综上,应对被告人梁永存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回归社会改造,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梁永存为拍“快手”直播,在涿州市碧源池宾馆前偷开停着的警车(冀FXX**警),当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永存(无驾驶证)行驶至本市东仙坡镇上坡村废品收购站南侧与行人张某1相撞,致警车损坏,张某1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梁永存驾驶警车逃离现场。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永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北京市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梁永存到涿州市百尺竿派出所投案,当日因偷开警车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梁永存向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交代了偷开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告人梁永存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3日凌晨2点多钟,其在冠云路与航空路红绿灯东北角吃饭,看到碧源池宾馆前停着一辆警车,未记住车牌号,当时突发奇想,想拍“快手”直播,想开着警车直播。其一拉开车门车没锁,钥匙插在点火开关上,其打着车,沿冠云路向107国道开去,到冠云路西头加了50元汽油,又向白尺竿方向开去,半路上停车睡了一会。醒后又向百尺竿方向走,记得到上坡村时撞了个东西,没注意是什么,当时天还没亮。其下车查看撞得是个人,那人躺在地上。其因胆小,就开车离开现场去长沟其母亲任某开的门脸,把开警车撞人的情况说了。其母亲让其投案自首,其就到百尺竿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张冬雪把警车开到了百尺竿派出所,当天其被行政拘留。其没有驾驶证,对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00681)的责任认定及北京市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0161129号)关于伤者张某1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其2013年9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过。3、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范阳中队协勤,2016年11月13日凌晨其在冠云路与航空路口执勤,在1时30分许把警车冀FXX**警停在了碧源池宾馆前,车没锁,钥匙插在点火开关上,其到宾馆内约20分钟出来发现警车不在了,询问其他执勤人员,均答复未开这辆警车,其就开自己车寻找。13日上午10点左右,百尺竿派出所找其,才知道一个小伙子把警车偷开走了,之后在上坡村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一个人。其不认识偷开车的人。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1是其父亲,2016年11月13日7时50分许,在家中接到王英伟电话,说其父亲在废品站南侧出事了。其赶紧赶到现场,见其父亲受伤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撞人的车跑了,地上有车辆的碎片,其老姑打了120和122报警急救电话。对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00681)的责任认定及北京市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0161129号)关于伤者张某1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其父亲张某1医疗终结后不做补充鉴定。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涿公交认字[2016]第00681号,证实此次交通事故中梁永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梁永存身份及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冀FXX**警汽车的行驶状态。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害人张某1的身份信息。10、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11、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梁永存到该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13日凌晨在涿州市冠云路未经允许擅自将警车(冀FXX**警)开走。该所于当日以偷开他人车辆将其行政拘留15日。同时将此案情况通知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12、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梁永存因偷开警车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壹千元。13、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三份,证实被告人梁永存投案时间较晚,未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梁永存无违法犯罪记录。2016年11月13日梁永存到百尺竿派出所投案,当天未对梁永存制作询问笔录。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永存的母亲,1997年离异,梁永存判给其父亲了,平时与梁永存没什么联系。2016年11月13日早晨七八点钟,梁永存开着警车到长沟其开的商店找其,警车也坏了,他本身没车,感觉出事了,让梁永存去报案,梁永存就去百尺竿派出所投案了。当时其见警车副驾驶那边坏了,问梁永存说是撞人了。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永存远亲,梁永存叫其大哥。其2016年11月13日早晨去梁永存的母亲店里,他母亲说梁永存开警车,把警车撞坏了。梁永存的母亲让去投案,梁永存就去百尺竿派出所投案了,其协助派出所把警车开到了百尺竿派出所。16、北京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1129]号,证实被鉴定人张某1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7、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单,证实被告人梁永存于2013年因吸毒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8、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3日梁永存到该所投案自首,供述了偷开警车的违法事实,并在供述中提到偷开警车沿途撞到过东西,但对自己撞到过什么东西和具体发生地点没有供述。19、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证实梁永存于2016年11月13日被百尺竿派出所拘留,同时将梁永存偷开警车的情况通报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其单位于2017年11月17日到涿州市拘留所对梁永存询问,在询问之前未明确掌握梁永存偷开警车是否发生事故。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永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永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雷

审 判 员  顿晓峰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