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9号。负责人郁鸣。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肖建荣,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素防,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鄂城国土资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以被执行人李素防已缴纳了罚款,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撤回对李素防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杨 磊
审判员 金书生
审判员 罗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