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谢正庭,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张吉现,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正庭与被执行人张吉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祖坤
审 判 员 罗长华
代理
审判员 谢根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童烂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