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执恢413号

于国英、赵广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国英,赵广信,赵顺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于国英,女,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广信,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顺祥,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于国英与被执行人赵广信、赵顺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0日以(1998)西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1931.83元及案件受理费674元。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0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1999年02月27日以(1999)西法执字第8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1999)西法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13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41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1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仇邵华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