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85号
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漳州西站高速引路北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75756619。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郑建平,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陈雪锦,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平、被告陈雪锦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与其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绿色巨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洪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