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宝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于宝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宝清县朝阳乡东旺村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黑05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付某不服,以自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付某犯骗取贷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建军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王晓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