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24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小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指定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执行。
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成
审判员 唐连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岳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