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50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郑国志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澄江路57号。经营者:郑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郑国志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代理
审判员 管英芝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迎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