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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324号

李有福、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有福,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王树建,张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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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5747768-7。被执行人王树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坤,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有福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王树建、张玉坤买卖合同��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坤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15597.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