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5747768-7。被执行人王树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坤,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有福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王树建、张玉坤买卖合同��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坤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现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沂南县天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王建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15597.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