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天福,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斌,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天福、罗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天福、罗斌的银行存款3419733.00元(本金2050000.00元、利息为1335233.00元、诉讼费11600、执行费229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