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4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夏县尉郭乡西阴村村民,现住该村闻夏路四组13号。
被告:崔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夏县尉郭乡西阴村村民,现住该村闻夏路四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去补办结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段国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