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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恢113号

赵福中与刘小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福中,刘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赵福中,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东,男,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赵福中与刘小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东给付赔偿款634443.2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7年3月2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大焕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昊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