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3145号
原告:高峰,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班冬梅,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高峰与被告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孟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300元(2016年5月17日-2017年6月16日);2、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每月100元(月息二分),至还清本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借原告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6年5月25日前还清。2016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按每月100元支付利息,并于2016年12月11日前还清本息。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辩称,她给原告打条了,但是原告没有给她钱。原告和其他人一起开的天下谷信掌柜APP,让她加入代理,代理费5000元,代理没有做成,后来原告让她打欠条,打欠条的时候没有人在场,还款日期和利息都是原告说的。现在代理没有做成,她不应该还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用于支付天下谷信掌柜APP代理费,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2016年5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并于2016年11月11日就该款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款凭证,内容为“借现金5000元,每月利息100元,2016年12月11日还清本息。班冬梅2016年11月11日”。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另查明,原告是天下谷信掌柜APP合伙人之一,其帮助原告办理好代理资格后,因原告有两个身份证,而办理代理资格的身份证后被注销,被告的代理资格被停。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就该款与原告另行达成还款期限,并约定利息,视为对借款合同的变更。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1月11日之间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2016年11月11日出具借款凭证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此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以后利息按每月1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的利息为716.7元。被告的抗辩观点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班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峰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716.7元(利息按每月100元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以后利息按此方式顺延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孟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