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5号申请人高磊,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毕德民,男,1974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申请人刘高行,住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人高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毕德民驾驶的刘高行所有的鲁J24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德民驾驶的刘高行所有的鲁J24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高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