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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45号

高磊与毕德民 刘高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磊,毕德民,刘高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5号申请人高磊,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毕德民,男,1974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申请人刘高行,住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人高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毕德民驾驶的刘高行所有的鲁J24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德民驾驶的刘高行所有的鲁J24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高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红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