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685号
原告:耿占起,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玉玲,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克课(曾用名:李怀增),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占起诉被告李克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占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占起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