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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423号

李明柏与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柏,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1行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柏,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林云飞,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上诉人李明柏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宁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李明柏向江宁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江宁住建局公开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美仕别墅玛斯兰德2期(辣椒街区、香橙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江宁住建局于2016年8月5日将江宁房预销字(2005)100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美仕别墅预售方案》(2005年1月4日)向李明柏进行了公开,李明柏于当日领取。领取当日,李明柏指定要求公开美仕别墅玛斯兰德55-1、55-2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2016年8月10日,江宁住建局将江宁房预销字(2006)214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美仕别墅预售方案》(2004年11月4日)邮寄给李明柏。原审法院审理中,李明柏认为江宁住建局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太过于简单,和其在网上所下载其他商品房预售方案相比,内容不丰富。江宁住建局对此进行了解释,提出2004年、2005年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即是其向李明柏提供的版本。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江宁住建局收到李明柏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即将有关信息向李明柏进行了提供。李明柏认为江宁住建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不够丰富,江宁住建局在庭审中也就该问题进行了说明。李明柏也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在2004年、2005年时存有其他的版本,因此江宁住建局按照李明柏申请的信息对其进行了公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另,李明柏要求江宁住建局对其作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明柏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明柏上诉称,1、原审法院违反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上诉人至今未收到书面材料。2、江宁住建局故意隐瞒事实,不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信息。3、互联网公开的信息也是江宁住建局对外发布的公开信息。4、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及的证据3-5是本案焦点,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留诉权,另案诉讼。被上诉人江宁住建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上诉人李明柏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明柏和被上诉人江宁住建局均未按本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制作和保存案涉信息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已划归江宁住建局,江宁住建局对李明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本案中,江宁住建局收到李明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8月5日向李明柏提供了江宁房预销字(2005)100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月4日作出的《美仕别墅预售方案》。后又根据李明柏指定要求,于2016年8月10日提供了江宁房预销字(2006)214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1月4日作出的《美仕别墅预售方案》。江宁住建局已根据李明柏的申请内容向其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关于李明柏提出江宁住建局故意隐瞒事实,不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信息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李明柏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8月5日分别向江宁住建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宁住建局于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10日通过当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李明柏提供了相关信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上诉人李明柏提出原审法院违反回避规定的问题。经查,2017年2月20日,李明柏在一审庭审中申请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原审法院依法履行报请程序后,于当日驳回了李明柏的回避申请。李明柏不服,于同日提出复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李明柏的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将复议决定通知李明柏。原审法院驳回李明柏回避申请、复议申请的理由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李明柏提出原审法院违反回避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李明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明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