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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105-1号

申请人孙辉敏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辉敏,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105-1号

申请人:孙辉敏,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

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村委主任。申请人孙辉敏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辉敏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柞村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766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76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孙辉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前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柞村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766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350元,由申请人孙辉敏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