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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921号

凌关德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凌关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921号罪犯凌关德,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关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凌关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凌关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关德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对罪犯凌关德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9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凌关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凌关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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