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2872-1号

申请执行人贾秀芹与被执行人代夕香、戴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秀芹,代夕香,戴夕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872-1号

申请执行人:贾秀芹,女,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代夕香,女,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戴夕荣,女,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芹被执行人代夕香、戴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连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