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872-1号
申请执行人:贾秀芹,女,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代夕香,女,194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戴夕荣,女,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芹被执行人代夕香、戴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连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