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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行初20号

范东峰与沈丘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峰,沈丘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3行初20号原告范东峰,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义峰,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磊,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丘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项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磊,男,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范东峰诉被告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沈丘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东峰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范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东峰负担。

审判长  张华卫

审判员  王海水

审判员  郭晶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