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04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智红,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智红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价值942560.66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智红名下价值942560.6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