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1日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豫Q×××××二轮摩托车(上乘坐李某)沿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河南省烟草局门前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寇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艾某某、李某、寇某受伤。2017年1月13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063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9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艾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现怀孕。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寇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照片,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063号检验鉴定报告,书证被告人艾某某户籍证明、李某、寇某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泌阳县公安局泌公(交)鉴通字﹝2017﹞1000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泌公交认字﹝2017﹞第411726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泌阳县中医院健康体检表、泌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泌阳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泌阳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泌阳县公安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以本院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贺 更多数据: